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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复查时身亡"住院医师"无资质成焦点 历经三审,医院被判承担60%责任

作者:金尚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8次举报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08:58:52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姜燕萍

  2020年12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为一桩持续了近5年、历经三审的医疗纠纷案画上了句号,死者家属获赔各项经济损失391021元。

  案情

  患者复查CT 呼吸心跳突停

  2015年3月5日,男子王某摔伤后被家属送到会泽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脑挫伤、额颞顶硬膜下出血、肋骨骨折。当日17时,医院为王某进行了“颅内多发性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次日经CT检查后,进行了“颅内血肿清除术、硬膜外血肿引流术、胸腔闭式引流术”。

  2015年3月8日,王某在医院工作人员代某和护士陪同下去CT室复查,检查完毕后,其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患双方封存了病历及医院的监控视频资料,并协商一致选择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患者入院后,医方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术前有沟通告知,患方知情同意后签了字;术后抗炎、营养脑细胞等对症支持治疗均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患者虽有必要复查CT,但医方与患方沟通告知不到位,未告知检查时可能出现的风险,途中对患者安全防范措施不严。从监控视频看,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医方未对病人呼吸和动脉搏动进行判断,抢救措施不到位,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为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参与度无法判定。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送患者去CT室复查途中,身着医师服饰并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代某是无行医资质的人员,而其在医院宣传栏上写明的身份是住院医师。代某发现患者情况紧急时,在未确认患者呼吸心跳的情况下,采取了错误的抢救措施,并造成了患者死亡。因此,死者家属将会泽县中医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14379元。

  判决

  历经三审 家属获赔39万余元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医疗费是被告医院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产生的,医院对王某的医疗费及相关护理费、误工费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存在的过错仅在送患者去CT室复查过程中,结合病人本身病情危重的情况,医院仅应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会泽县中医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共计70306元。

  死者家属与院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中,医院对鉴定结果提出疑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依法应作为证据使用。死者家属提交的死者工资明细、居住证等,不能证明死者生前居于城镇一年以上、主要收入生活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

  因医方未告知死者家属尸检义务,导致医疗鉴定时无法认定医院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参与度,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40%为宜。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93740元。

  二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与医院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案经再审查明,代某系会泽县中医医院聘用的工作人员,毕业于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未取得医师资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确认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及范围方面与法律规定不符,再审予以纠正。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能证实死者生前居住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院方虽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据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91021元。

  释法

  医疗纠纷中,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该案历经三审,医院最终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那么,在医疗纠纷中,过错责任应如何承担?赔付标准及数额又该如何认定?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尚江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患者在去CT室复查途中,医院安全防范措施不严密,抢救措施不到位,委派的工作人员代某不具有行医资质,且在无其他执业医师的跟随下,单独从事护送患者及抢救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另外,律师也提出,尸检通知书上没有死者家属的签名,导致死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确,医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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