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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非法行医,医院被判赔200万

发布者:金尚江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9日 2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摘要:

医院聘用无资质医生为产妇接生,胎儿出生后确诊为脑瘫,家属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得知为产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无行医资质后作出退鉴决定。最终法院以:由于被告提供医疗服务的部分人员无相应资质,导致本案因果关系无法通过鉴定作出判断,依据《执业医师法》14条、《侵权责任法》58条判决医院赔偿患儿200万余元。

二、事件发展经过:

2011年8月原告王某怀孕后多次到被告处进行孕期检查

 

2012年4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建立孕妇保健手册,期间按被告要求做各项检查。结果均显示:孩子和母亲各项指标正常,能满足顺产要求,初步判断预产期为2012年5月15日

 

2012年5月15日,王某到被告处做B超检查,结果是胎脐绕颈一圈,而被告医务人员仅告知王某一切正常,还没有产前症状,等疼痛、见红就来医院。

 

2012年5月16日凌晨3时50分许,王某肚子有疼痛感且下体见红

 

2012年5月16日凌晨4时15分赶到被告处,入产科待产,医院告知一切正常,宫口开到10公分时才可以分娩

 

2012年5月16日8时,医务人员告知家属“胎儿一切正常,建议选择顺产方式”

 

2012年5月17日凌晨1时48分,被告处钱某将孕妇王某带到一个卫生环境条件恶劣的产房,钱某带上手套将羊水弄出后,说“用力用力”,跟着脱去手套去打扫卫生。

 

过了几分钟,钱某再次带上手套在孕妇王某下体动了几下,又说:“用力用力”接着又去打扫卫生

 

2012年5月17日凌晨2时45分,钱某发现婴儿心动不好,终于开始找其他医生协助

 

2012年5月17日凌晨3时10分,新生儿出生,出生时青紫、窒息

 

2012年5月17日凌晨4时10分,患儿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进入儿童重症监护室后立即接到病危通知书

 

2102年5月21日患儿转入昆明市儿童医院治疗,患儿被确诊为:1、脑瘫(痉挛性),2、阵惊原因待查。

 

三、诉讼经过:

患儿被确诊为脑瘫后,家属悲痛异常。本来全家人是怀着喜悦之情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但是迎来的却是一个可能终生瘫痪的孩子,喜剧变悲剧,让人难以承受。家属悲痛之余想找被告医院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医院态度冷漠,双方协商未果。

家属找到律师维权,办案律师在接受患方委托后,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对该案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律师在听到被告医院经治人员的荒唐行径后,怀疑被告医院医务人员的行医资质问题。于是对相关人员在卫生部门的备案登记进行查询,律师发现被告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多名人员涉嫌非法行医。于是患方律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非法行医控告书,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询,确认被告医院8名相关人员无行医资质属非法行医,并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办案律师把行政机关的回复同患者的病历资料一并交到鉴定机构,结果昆明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被告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无资质为由对该案进行退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其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但该案被退鉴,意味着医方是否有过错无法通过专业途径查清。

在庭审中,患方律师提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而被告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非法行医明显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所以被告医院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然而正是由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导致案件被鉴定中心退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被告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案件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产妇入院时情况已经不好,医院全力抢救,患儿的脑瘫系天生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关系。院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卫生部门的调查资料,其内容只是行政处罚的范围,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以此推断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的被告的部分工作人员没有相应资质。但被告系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故本案仍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于被告提供医疗服务的部分人员无相应资质,导致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无法通过鉴定做出判断,被告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2010665.54元。

四、律师点评:

自从《侵权责任法》修改之后,医院只用在三种情况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三种情况下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医院诉讼风险增加。比如此案中,不一定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法院却判被告医院承担全责。判决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58条。

对于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非法行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实践中些许医疗机构由于聘用执业医师较难加上考虑聘用成本、管理难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往往存着侥幸心理聘用无资质人员行医,这样的做法往往会让医院得不偿失。故医疗机构在聘用人员的时候一定要聘用有行医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若遇到实习人员要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执行。这既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也是医疗机构避免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律师强调医疗机构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保障医疗安全,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犯罪。

                   作者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胡蕾

                   指导老师  金尚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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