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莉莉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莉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约定单价、送货地点、收货地点、签收人签字的模样、签章模样、违约责任等条款。卖方在平时交易时注意保留买卖合同、销售订单、送货单、入库单、买方付款的凭证,做好对账工作,以防买方赖账时,起诉才能做到证据充分,并能证明对方所欠货款的金额,旗开得胜。

    本案中,对方提出预付货款的问题,因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预付货款,而对方亦未对预付货款作出合理解释。故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认为上诉人应对其关于2014年6月和7月份预付货款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对其主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故二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而对被上诉人的主张予以采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