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莉莉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周某某与黄某某、深圳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莉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2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贷关系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贷关系生效;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借贷关系生效;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贷关系生效;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借贷关系生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由专业人士起草,通过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出借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物,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