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原告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 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诉至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律师杜晓佳:本案涉及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原则,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实际上,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在离婚时,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所以,广州律师敬告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登记手续,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下一篇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