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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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杜晓佳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53人看过

【案例简要】王先生与郑女士于2012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4岁的女儿由郑女士抚养。离婚后,因女儿上的幼儿园离郑女士住处比较远,接送孩子上下学不仅不方便,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避免中途转学给女儿造成不良影响,双方经协商自愿签署了一份《抚养协议》,约定女儿暂住在离幼儿园比较近的爷爷奶奶家,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并由女方在周末及节假日将孩子接走;孩子在跟随爷爷奶奶居住期间,每月所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含教育、生活、医疗等)中,女方负担1000,其余费用由男方负担。2014年年初,王先生将郑女士起诉至法院,以郑女士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郑女士对此并不认可,主张是因为王先生和其父母找其商量,为了不影响女儿的学习,希望女儿不要中途转园而是继续住在爷爷奶奶家,经综合考虑后同意让女儿暂住在爷爷奶奶家。另外在此期间其也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每月都给付1000元生活费,每天下班后都去幼儿园或奶奶家辅导女儿学习。目前女儿已经在郑女士家生活居住。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郑女士签署的《抚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及协议中对于女儿的抚养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女儿虽在双方离婚后主要随爷爷奶奶生活,但确事出有因,且王先生未提交郑女士在离婚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或者其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出现的有效证据,孩子现在也实际开始随郑女士居住生活,故王先生主张变更抚养权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出于对孩子教育或其他因素的考虑孩子跟随不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生活的情况,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承担了对孩子的主要抚养责任,遂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除非确认抚养人在离婚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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