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5月底,原告耿XX经过房屋终结机构居中介绍认识被告祝红。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徐州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耿XX购买祝X的房屋,房屋成交价50.5万。合同签订当日耿XX即支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该2万元过户时抵购房首付款,过户时间以产权处预约时间为准,该定金由中介机构收取。后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过快,祝X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耿XX考虑到祝X的房屋周围都是祝X的邻居,没有选择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祝X办理过户。经过代理人的解释,耿XX选择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祝X退还定金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即房屋起诉时价格与合同购房价的差额)。
代理过程:一审法院除了准许解除合同,驳回了耿XX的全部诉讼请求。耿XX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后,重审法院再次驳回了耿XX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就是耿XX只支付了2万元定金,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要求预期利益损失(即房屋起诉时价格与合同购房价的差额)没有依据。后代理人免费代理了耿XX的第二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耿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即使守约方也就是购房者仅仅支付了定金,定金数额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违约方也就是卖房者也应当赔偿购房者因为无法完成过户而应得的房屋差额部分。这样才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更能引导市场行为人诚实守信。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四个程序,耗时两年半,耿XX始终相信律师才取得最终的胜诉,如果任意一个程序选择放弃,都不会有最终的胜诉。因此,当事人选定律师就应该相信律师,与律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