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7-08-30 卞明乐 婚姻家庭法律管家
01
案件情况
李青(化名)和王帅(化名)经人介绍并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个女儿。李青在婚前就积累了一部分积蓄有50万元,婚后李青用王帅的名义把钱存进了银行,并未告知王帅这件事。后二人因情感不和,准备离婚。王帅发现了自己名下的该笔存款并主张分割,李青没有同意,王帅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该笔存款是李青赠与给自己的,李青委托卞律师办理此案,并咨询王帅能否分的该笔存款?
02
卞律师答疑
王帅不能分割该笔存款。该笔财产是李青的婚前存款,虽然婚后以王帅的名义存到他的名下,但是李青和王帅之间并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能够证明该笔财产是李青赠与给王帅的,因此王帅不能分割。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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