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飞(化名)和林珊(化名)在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就生下一个女儿。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的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作出了约定。该房屋是涂飞和林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后贷款买的,但是贷款还没有还清。双方约定涂飞将贷款全部付清后归儿子所有。2017年2月林珊以涂飞尚未还清贷款为由主张撤销对儿子的赠与,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涂飞找到卞律师咨询林珊能不能撤销该赠与?
林珊不能撤销该赠与。涂飞和林珊二人在调解书中约定,待涂飞一次性付清贷款后就把房屋赠与给儿子是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现双方已经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而且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儿子,现调解书已经生效,自然不能撤销,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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