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张芸(化名)和李茂(化名)在一次同学聚会时相互产生好感,聚会结束后二人经常打电话联系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后不久,二人坠入爱河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居生活三个月的时候,张芸告诉李茂自己怀孕了,二人便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后的李茂经常早出晚归,回家倒头就睡,二人之间没有任何交流。长此以往,张芸怀疑丈夫在外面有女人,就和朋友商量要搜集证据,并在李茂的办公室装下了摄像头,捕捉到了丈夫和别的女人有亲密动作的照片。拿到了证据后的张芸,又气又恨,在朋友的陪同下找到卞律师咨询自己搜集的证据能否作为离婚的证据?
卞律师答疑
李茂的办公室属于公司的私有场所,法律上认定为“第三方”。李芸未经他人许可,在办公室内偷偷安装摄像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因此而获得的证据一样是不受法律认可的,照片也就失去了成为证据的资格。
拍摄的照片具有片面性,不能完整、客观的反映事实的真相,因此不能凭此断定夫妻感情破裂,更不能作为离婚时损害赔偿的依据。因此。李芸通过装摄像头的方式取得的照片不能成为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