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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收不想补偿,起诉要求迁让房屋

发布者:樊华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853人看过



当事人是南京市栖霞区的个体户,夫妻俩加上一个女儿,男的叫赵从X女的叫戴秀X女儿叫赵周X。一切事情都是由女儿赵周X说了算,至少在这起官司中是这样的,因为和我联系的基本上是赵周X。

赵周X告诉我,他们三人被栖霞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告到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方称他们三人非法抢占了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新燕街105号1、2室房屋,要求他们迁让该房屋。

赵周X告诉我,他们根本没有和栖霞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打过交道,他们居住的房屋,是从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租赁的,怎么栖霞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会起诉他们。

如果不仔细分辨,还真可能将栖霞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认定为一家公司。

赵周X告诉我,该房屋属于非住宅性公房,他们与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的,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没有给他们租赁合同。2000年5月份他们就一直在交房租,当时以燕子矶集体批发市场的名义交的,2002年7月19日特意强调是他父亲赵从X交的,一直交的2003年3月26日,后因他父亲与南京市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工作人员不收取他们的房租,他父亲无奈只能将房租存入南京市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固定帐户,对方再也没有给他们收据了。他们租赁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对方现在要求他们迁让房屋,目的是不让他们获得征收补偿款。

2012年4月11日,赵从X、戴秀X、赵周X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仔细研究了相关材料,听取了赵周X的介绍。但目前我们还缺少一个核心证据——租赁合同,如果有这个证据,一切都迎刃而解了。我想到赵从X是个体工商户的,办理过营业执照,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向工商局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应该可以从工商局调取到租赁合同的。

想到这里,我赶忙向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凭借调查令,我到栖霞区燕子矶工商所调取了赵从X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其中就有一份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上清楚写明赵从X是承租人,租赁期限为20年,即从2000年5月1至2020年4月30日止。

庭审那天,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原告是否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观点主要是,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已经将产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具有主体资格,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出示了一份转让协议和土地证上规划图

对此,我提出,原告并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其是适格的主体,转让协议并不能代替产权证。被告只是居住1室,非原告诉称的1、2室,从原告提供的土地证上规划图可以看出,图上1、2只是指代1、2层,非1、2室,原告至今未搞清楚,要求被告迁让的房屋是否是被告目前居住的房屋

二、被告是否是非法占有房屋?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一直在强调原告从未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但对被告如何抢占房屋又不能说出所以然

对此,我向法院出示了从栖霞区工商所调取的租赁合同以及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于2000年5月份和2003年3月份出具的收据,证明被告与栖霞区房产经营公司是租赁关系,且租赁关系未到期,不存在非法抢占房屋的情形。

原告代理人没有想到,我们可以拿出当初的租赁合同,他们认为我们手里没有租赁合同,一旦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原告千算万算,就是没有算到,当初配合赵从X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所保留了一份。

庭审后不久,法官给我打电话,告知我,对方撤诉了,法院口头裁定准许,不发书面裁定书,至此,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本案并非特别复杂,关键是当事人平时不懂得保留证据,一旦不能在法庭上出示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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