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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樊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4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10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A于2017年3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上诉人A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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