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刘品礼律师
《民法典》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的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男女一方再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继子女是指夫妻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也就是夫对妻与前夫所生子女或者妻对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
继父母是子女对母亲或者父亲的再婚配偶的称谓。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父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并受其抚养教育,才产生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认为,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事实相当于收养,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有要求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赡养的权利,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仅受继父母抚养教育而未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终止时,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或者生母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继子女仍可以与继母或者继父保持继父母子女称谓。
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而与继父母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其继子女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刘品礼律师 15952041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