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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取证,促被告稳赢抚养权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9日 3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5日,黄某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曾某离婚,婚生女孩曾某婷由原告抚养,男孩曾某哲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十一万九千元双方各分一半。其理由是,被告曾某游手好闲,性情怪癖,迷恋网游,从不安心工作,而原告生下男孩后不到一年,便外出打工,打工所挣的钱都如数寄回,可被告却不顾家庭,无所事事,原告劝说,被告不听,甚至拳脚相加,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无奈,2018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后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彼此亦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盼判准原告全部诉请!

2,律师意见

律师在征询被告曾某意见后,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拖下去对双方无益,名存实亡的婚姻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关键是孩子抚养权和共同财产,一定要律师全力争取。经了解,

双方婚生女孩曾某婷是2008年12月24日出生,男孩是2010年11月7日出生,那么女孩已经满十周岁,男孩已经满八岁,那么依据相关规定,孩子随父随母,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同时法院一般不轻易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现今俩小孩都在被告家生活,因此律师去了被告家和学校,在班主任在场的情况下,让女孩书写一份声明,明确表示随其父亲曾某,同时律师又做一份调查笔录,让班主任签名,女孩签名,后又找男孩曾某哲写声明,做笔录,让班主任全程在场,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并嘱咐被告开庭时带女孩曾某婷到庭!

关于共同财产十一万九千元,经查上次判决书,该事实在上次判决书主文中已经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因此,开庭时原告举证,我方质证就可以否定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3,判决结果

2019年3月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黄某与曾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曾某婷,男孩曾某哲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1000元,从2019年1月开始计算,,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各支付6000元,支付时间到2027年年底止。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律师通过对小孩的取证,本案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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