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覃XX与被上诉人李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覃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