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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家外有家 犯重婚罪被判1年

发布者:黄欣照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583人看过

新青区居民石某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离异单身女王某,王某在知道石某有家室的情况下坠入情网。两人租了一套房子,共同购买了一些家具、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后搬到一起开始了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虽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二人是夫妻。石某工作流动性大,不经常回家,亲属、邻居都认为石某在外地打工挣钱。近三年的时间,石某与妻子感情关系开始恶化,一年到头很少回家,即便回家也是找茬跟妻子争吵。今年3月,妻子从好友处得知丈夫家外有家的消息后,以王某明知石某有家室,还长期公开与石某在一起生活,破坏自己的家庭,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新青区法院追究石某与王某的重婚罪。

得知石某之妻诉至法院后,石某在法庭上却辩称,自己虽然和王某共同生活了几年,可始终没有领过结婚证,充其量也就是非法同居。而王某也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从没想过去破坏别人的婚姻,石某是自愿与自己在一起的。两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不承认自己构成了重婚。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婚姻法,有配偶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近3年之久,情节较为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罪。王某明知石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二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也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二人是夫妻;二人存在共同财产、工资共同支出,表明彼此并非以“姘头”相对待,也不是“单纯非法同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据此法院判决石某、王某犯重婚罪,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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