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告账户转款200万元、于2月17日分两笔合计转款300万元,总计转款500万元。被告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300万元的收款收据;于2月17日出具200万元的收款收据。被告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2017年5月10日通过建设银行分别向原告账户转账110万元和40万元,合计转账15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不当得利占有其款项500万元,虽经多次催讨后,仅返还150万元,但仍尚欠350万元不当得利款未归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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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