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策律师
张英策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343939161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00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

作者:张英策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0日分类:税法普法浏览:15次举报
2026-10-10

【问题提出】

个人以房产、知识产权、设备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五年分期与技术成果递延如何选择?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除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同上文件第三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制定分期计划报备案后,自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对价全部为股权的,可选择递延纳税,经备案后投资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差额计税。

4. 增值税:除技术成果入股等免税情形外,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原则上视同销售。

【律师分析】

第一,非货币出资分解为转让与投资两步,个税于转让环节实现,不因未取得现金而免除。

第二,五年分期适用于所有非货币资产出资,但须按期备案;技术成果递延仅适用于技术成果且对价全为股权情形,当期不缴税、延后至股权转让时缴纳。

第三,公允价值以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同时是被投资企业入账与税前摊销依据。

第四,增值税视同销售需同步测算,技术成果入股另有免税安排。

第五,核定风险。评估作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应以有资质评估机构的独立报告作为定价支撑。以专利出资为例,评估公允价值一千万元、原值及合理税费二百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八百万元,按20%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一百六十万元,五年分期与技术成果递延在纳税时点上差异明显。

【律师建议】

1. 出资前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锁定公允价值。

2. 根据资产类型选择五年分期或技术成果递延,不得将普通资产套用递延政策。

3. 次月15日内完成纳税申报或分期/递延备案,避免逾期。

4. 投资协议写明作价依据、原值凭证与税费承担主体。

5. 同步测算增值税视同销售义务,技术成果入股按规定享受免税。

6. 历史出资未备案的,结合业务实质与税务机关沟通后补充规范。

7. 被投资企业按评估值入账并留存摊销依据,为后续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留存完整档案。

8. 五年分期按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安排各期缴税,避免超期。

9. 五年分期与技术成果递延二选一,结合现金流与股权转让规划审慎抉择。

10. 复杂非货币出资结构事前咨询专业税务人员,避免事后调整。

11. 出资档案(评估报告、原值凭证、备案回执)长期留存,以备股权转让环节核查,避免日后计税基础举证不能而被动补税,这一点在股权多次转让后尤显重要,务必提前留存以备核查,做到有据可查、心中有数、有备无患,方能行稳致远。

本文为策税律师团队基于公开信息的专业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涉税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策税律师团队创始人,擅长沟通谈判和创造性解决问题,解决“专业综合+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企业和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1113447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税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股权纠纷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111344799 刑事辩护、税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