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1111******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税务婚姻家庭经济犯罪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所得征税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经济仲裁 |2008人看过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主要涉税问题】1.接受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2.行权时,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3.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缴个税。4.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税。5.税收优惠: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合并计算纳税。6. 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企业实施期权计划前应将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