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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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分立发生企业注销时,被注销企业及其股东是否应进行所得税清算?

发布者: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公司法 |763人看过

公司合并或分立发生企业注销时,被注销企业及其股东是否应进行所得税清算?

正文:

【公司法、税法差异】

公司法:公司因合并、分立均不需要清算,但需要清理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及时通知债权人和进行公告、办理变更登记。清算是公司解散、被责令关闭、破产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税法:公司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按照是否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税法规定在企业重组中合并、分立需要清算的情况有:

1.合并时注销清算的:企业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但只有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2.分立时注销清算的:企业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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