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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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借款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

发布者:戴春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483人看过

案情简介:2008年,A公司向张某借款200万元,王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A公司逾期不还,张某起诉,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本息,王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A公司构成合同诈骗。

律师说法:

   1、合同诈骗所涉合同效力通常属于可撤销并非无效合同。合同诈骗被告人刑事责任承担,不影响所设合同债权人通过民事途径寻求九级,担保人不能因为债务人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而免责。

   2、生效刑事判决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判决内容并不当然否认合同效力,仅可说明借款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损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撤销该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1年,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之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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