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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需谨慎,汇错款仍要承担给付义务

发布者:戴春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5日|分类:网络法律 |372人看过

在洽谈生意过程中遭遇“黑客”入侵,购货方受“黑客”误导将货款打入“黑客”指定账户。420日,如皋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离奇的因“黑客”入侵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错汇货款的被告公司被判令仍需承担给付义务。

20131224日,南伯公司员工小王与北仲公司小张通过网聊约定北仲公司向南伯公司购买价值55568元的钢材,后南伯公司按约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货物,但北仲公司未给付南伯公司货款,南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北仲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庭审中,北仲公司声称已经按照南伯公司要求将货款汇至其指定的浙江绍兴严某帐户,并提供QQ聊天记录一份予以佐证。南伯公司质证认为,公司并未收到北仲公司的任何货款,而且从未要求北仲公司将货款汇至严某帐户,该账户系个人账户,与其公司帐户明显不一致。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经对双方提供的各自窗口聊天记录截图比对,南伯公司小王并未向北仲公司小张发送要求其将款项汇至严某帐户的信息,且双方均不认识严某。经向浙江警方咨询、核实,严某因网络诈骗已被警方控制,小张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所显示的指定汇款信息系电脑“黑客”入侵所至。

法院认为,小张在收到付款对象与卖方不一致的信息时,未通过其他方式与原告进行核实或要求原告出具指定汇款的书面手续,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故其向严某的付款行为不能视为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仍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文中公司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原则亦称正确履行原则,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履行主体适当。一般应当亲自向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合同的正确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须尽审慎注意义务,即当发现对方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时,必须通过有效方式进行确认。

本案购货方员工小张在与对方聊到货款给付方式时,发现QQ窗口出现对方要求将货款打入个人账户的信息时,没有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将货款汇给第三人——“黑客”,违反了合同的正确履行原则,不能免处其给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网民,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各类网络犯罪防不胜防,在通过QQ或微信聊及金钱等重要信息时,要多留个“心眼”,进行电话或书面确认无误后方可交易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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