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南通市通州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简称A公司)将车辆出租给汤某,A公司在核查汤某驾驶证后将车辆交付给汤某使用。次月,黄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川籍王某死亡,王某负全部责任,经查,黄某并无驾驶资格。经交警调查,该车辆系由汤某租赁后私自给黄某使用。
律师评析
出租公司出租汽车后,承租人擅自将车辆转借给无证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租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在出租车辆于汤某时已经审查汤某驾驶资质,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A公司将车辆交于汤某时车辆控制权已从A公司转移至汤某,汤某成为车辆管理人。汤某擅自将车辆转借于黄某时并未审查其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存在过错。本起交通事故黄某为直接责任人,而汤某在未审查黄某驾驶资质情况即出借车辆致使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A公司出租对象是汤某且审查了其资质,对于汤某擅自转借车辆的行为并不知晓,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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