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15日,陕西xx公司进行了股权、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监事变更登记,3名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豆某转让了其各自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变更为豆某,作为原始股东的焦某对此竟浑然不知。
我们接受焦某委托后,查询了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发现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并取得变更登记,焦某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侵犯。
我们认真研究了案情,同时提起了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及撤销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诉讼。
我们认为:1、股东会决议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2、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3、虚假股东会决议内容不符合事实。4、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权比例要求。5、无效虚假股东会决议,绝不可能因为个别股东事后同意而有效,无效的股东会决议永远无效。6、2016年3月14日股东会决议不存在。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该股东会决议系豆某伪造,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支持了原告焦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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