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珂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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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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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纠纷案

发布者:王珂铭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单XX因与被上诉人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既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行初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单XX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过程缺乏法律依据而导致错误认定。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主张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的“单既东”签名并非本人,但在第三人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已经对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文件真实性进行了审查,所以主张该签名系真实无异议的,在双方提出完全相反的主张后,原审法院在既没有委托第三方做专业笔迹鉴定,也没有其他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签名并非被上诉人本人,这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完全不符合诉讼程序的,在该签名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确定该签名真实性,反而含糊认定,不尊重事实,这是极其错误的,既违反了法定程序,又导致认定事实重大错误,严重危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属于错误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2、该案件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经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本案件中,2016年6月20日,因旧城改造需要,高密市醴泉街道北关居委会签订《气象局片区二期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并在2016年对该房屋进行了拆迁,在原审判决中,原审法院也认定了2016年被上诉人知道该房屋被拆迁的基本事实。其应当知道其名下房屋被拆迁与拆迁相对应的补偿事宜没有补偿给被上诉人本人的情形,被上诉人对于该房屋权属已经归属他人的事实是应当知道的,所以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该房屋被拆迁时计算,其早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应丧失胜诉权,其原审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被上诉人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既东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电子卷宗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质证。二审中,当事人均填写了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在本院认为中一并论述。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是否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诉房屋行政转移登记行为发生在2005年,当时上诉人单XX未成年,转移登记行为人应当包括上诉人单XX的父母。上诉人单XX的父亲是被上诉人单既东之子,且单既东自述涉案关键证据如房产证等由其子保管,并认为是其子私自处分。上诉人单XX的父母是利害关系人,一审对该二人未予调查,应依法进行调查并确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等书面材料上有单既东的签名,诉讼中单既东否认是其本人所签,原审判决在未经鉴定,也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单既东的签字是虚假的,并据此作出裁判,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起诉期限。如追加上诉人单XX父母参加诉讼后,应查明当时办证时的事实,以分析起诉期限。另,一审中单既东自述其知道拆迁,事后也多次去反映未果,一审未查明该部分事实,应对此进行调查审理,以确认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行初1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律师微信:18866770676。王珂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公益律师及青年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路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