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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

发布者:马青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4232人看过

根据2014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2015〕1号,2014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

二、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42元;(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依据)

三、2014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373元;(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

四、2014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98元;(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依据)

五、2014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48372元。(丧葬费计算依据)

1、等级(赔偿指数) 伤残(城镇)伤残(农村)精神

一级(100%) 807860 387460 50000

二级(90%) 727074 348714 45000

三级(80%) 646288 309968 40000

四级(70%) 565502 271222 35000

五级(60%) 484716 232476 30000

六级(50%) 403930 193730 25000

七级(40%) 323144 154984 20000

八级(30%) 242358 116238 15000

九级(20%) 161571 77492 10000

十级(10%) 80786 38746 5000

死亡赔偿金 807860 387460 50000

2、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3、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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