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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房屋法律问题——丈夫为小三买房算谁的

发布者:马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74人看过

陈先生是一家企业的高管,与金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5套房屋。2010年6月,陈先生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严小姐,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年9月,严小姐要求陈先生和她结婚,并给她出资买房子。2010年年底,陈先生以和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妻子提出出售广州市某区的一间房子。后该房子以100万元出售,陈先生将其中的70万转账给严小姐买房,严小姐以自己名义在广州市某区购买一套房屋。

办理完房屋登记手续后,严小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陈先生提出分手。陈先生多次索要购房款,严小姐以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理由拒绝。金女士获知后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将严小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

夫妻财产使用情况要了解,对于金女士的诉讼,其遭遇适用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严小姐名下的房屋应视为陈、金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参与分割。也可以认为,陈先生对严小姐的赠与有悖公序良俗,是无效赠与,严小姐应当将陈先生赠与的70万现金全部返还。

特别提醒,夫妻双方要了解对夫妻财产使用情况,个案中的金女士对丈夫赠与“小三”现金一事毫不知情,这是很危险的。这一类案件失败得特别多,大多数原配都无法追回款项,因为不少人并不是用自己的账号转账,很难证明资金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建议此类案件必须要留有相关证据(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这一笔费用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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