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法庭上,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1、提起答辩和反诉;
2、承认和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3、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
4、申请再审的权利;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被告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在庭审的时候,有权给自己辩护、提出管辖权异议、质证、并且对法庭调查结果提出质疑等。法庭要保障被告的基本事实权利,对于其提出的事实要采纳,以法律为依据做出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