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判决“净身出户”的情况极少,判决“少分财产”的较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一般会参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金额,在其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相应地扣减,甚至可能还存在多扣减一些,将扣减的财产分配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