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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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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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6次举报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