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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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1次举报

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什么是“共同财产”,可不是像一般当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认定。那么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如果只是有价值评定但是没有实际投入市场产生收益就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而在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然这里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当不确定是不是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比较笨的办法就是全部都要求了,但是这样就会把财产分割的困难加大,一般如果是有条件的话离婚产生财产纠纷比较大都会选择专业的婚姻律师代理,这样比较省事省心。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