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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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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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适应刑事诉讼法要求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2次举报

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警务保障,担负着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看管犯罪嫌疑人、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职责,司法警察的履职重心正在由被动履行职责向主动提供警务保障转变,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性也逐步显现。通过司法警察的视角来审视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改,准确地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研究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司法警察管理机制,能够为司法警察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司法警察在适应新刑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增强。


在执行看管、提押任务过程中,个别司法警察对违反纪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粗暴训斥的现象时有发生,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耐心教育和人文关怀。这一做法是与新刑诉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司法警察对强制措施的种类、执行程序和职责权限不够熟悉并怠于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现象,这些都会影响到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司法警察队伍的总体状况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还存在着专业人才缺乏、法警警力不足、信息化建设薄弱等问题。科技的飞速发展对于法警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包括对于硬件设施的要求,又包括了人员对专业设备掌握、使用的要求,而法警的编制和岗位还停留在较早期的水平,不太适应现在工作的需要。


(三)与业务部门工作衔接、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工作中,司法警察与检察业务部门尤其是自侦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不足,法警往往处于被动服务的地位。同时,司法警察参与自侦部门案件的深度不够,在执行拘传和传唤任务时,法警往往不了解具体案情,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预先评估,缺少完备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这都是保障办案安全的重大缺口。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