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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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离婚的女方如何维权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4次举报

女方如何维权?离婚之诉中,女性朋友由于缺乏证据的收集,往往处于败诉(判决不准离婚)的境地,针对此种情况,本律师提醒广大女性朋友想在离婚这场战争中取胜,那么只有在起诉前注意证据的收取。否则事后在取证不能。

《婚姻法》规定可以离婚的几种情况,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一方有过错。但在离婚中怎样取证,以下就加以说明。

一、如果配偶一方(男方)总是实施家庭暴力,女性可以在实施家庭暴力后马上报警(实施过程中很难报警),离婚之诉中可以申请法院去警方提取相关记录,在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女性一般存在家丑不外扬的特点,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邻居在场的可能性比较小。

如果一方有过错(第三者),在掌握了确切的情况下,可以跟踪,可以找私自侦探,录相或拍照。如果有第三者发来的攻击短信,就将短信保存好,由于短信存在易于删除,复制的特点,最好拿着手机短信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第三者打来攻击电话,最好录音。

《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不成就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正当的,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送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无偿性一般赠与最明显的特征。现实中有附条件与附义务的赠与之分,当条件未成就或者义务未被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彩礼的赠与显然与附条件或者附义务的赠与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把结婚当成一种条件或义务,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应当把彩礼赠送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