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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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怎样认定徇私枉法罪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0次举报

一、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和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着手,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只要四个构成要件全部符合,则成立徇私枉法罪;如果有一个构成要件不符合,则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因此一定要准确把握徇私枉法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构成了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