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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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0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在医疗方面的犯罪,比较常见的就是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不一样的,其中前者要求行为人不具有行医资格,而后者则必须要求是医护人员,否则的话也是无法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