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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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11次举报

一、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相较于其它类型职务犯罪,其特点有着相似之处,但也有其独特的一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职权,以案谋私


个别政法干警利用手中职权捞取好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玩忽职守。如有的干警明知工作无小事,但在具体执行上制度不落实,管理、教育不到位,为谋取“小集体利益”枉法处罚。个别基层派出所为了谋取“小集体”利益,采取打白条或用非罚没收入收据收取保证金或非法所得等,为“小集体”聚财。如:金沙县院办理的某镇派出所副所长程某某私分罚没财物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他们为了谋取利益,不仅违法私设罚没款项,而且通过向非法采矿业主和非法非法运输煤炭的业主收取罚没款项当成为派出所挣钱、为派出所干警谋福利的工具。煤矿业主只要向他们交纳罚款后就可以无证滥挖滥采,非法运输,严重危害了煤矿管理秩序。而且这种问题存在较为普遍。


(二)忘记职责,贪赃枉法


个别政法干警缺乏责任心和正义感,忘记自己作为政法干警,维护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职责,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依然无动无衷,不履行职责,反而贪赃枉法。如:贺某某职务犯罪案,贺某某在担任某乡镇法庭副庭长期间,利用政府委托法庭处理煤矿地质灾害的机会,不仅不为蒙受财产损失的乡村群众主持公道,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反而利用职权大肆收受煤矿业主的贿赂,贪赃枉法,为煤矿业主出谋划策,尽量压低地质灾害赔偿标准,使老百姓的合法权受到损害。


(三)犯罪人员多为政法部门负责人或掌握实权的关键岗位人员


从司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占100%。从工作表现来看,多数都是单位的骨干力量,他们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决策权或者处分权,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有的对工作不负责而失职渎职,有的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等等。如:程某某涉嫌私分罚没财物一案中,程某某系派出所副所长兼内勤,负责管理本所的财务收支,是直接的责任人,在罚没款的处理上起重要的作用。


(四)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比例较大


目前,一些司法机关在收费、收取罚没款、冻结扣押款、赃物处理方面的管理不规范,容易诱发贪污、挪用公款、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的发生。个别司法人员利用收费、收取罚没款、冻结扣押款、赃物处理职权,采用各种手段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各种款项供个人使用。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贿赂则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司法人员履行的裁定权、处分权往往成为个别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


(五)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特殊,且执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影响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引发群众上访,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程某所在的乡镇,由于该镇派出所对非法煤矿的开采打击不严,对非法煤矿的开采、运输、销售往往采取罚款了事,特别是将罚款收入作为发放“特勤费“的做法,放纵了当地的违规开采、无证开采行为。由于打击不严,该镇一业主陈某在该镇长期从事非法采煤活动,导致在2009年该采煤窝点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二、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原因


政法干警职务的特殊性是构成这类违法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意识薄弱,经受不住各种诱惑。个别干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加上自身意志薄弱,很容易被感染,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商品和人情,就有可能出现钱权交易、人情交易的情况,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私欲的恶性膨胀,攀比心理作祟


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边沁认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具有趋利性。司法人员作为人类群体的一部分,同样具有追求物欲、性欲而避苦求乐的天性,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观念在整个社会愈显突出,而商品经济的逐利性又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加之政法干警的收入不高,社交面狭窄,无法满足其日益上涨的消费水平和社会交往中所需要的费用开支,心理渐渐失去平衡,少数民警产生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想、享乐主义思想,总想超前消费,互相攀比,最终为追求物质享受,利令智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接触的阴暗面较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一些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修养的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思想开始偏斜,为寻求心理平衡,不惜挺而走险,以手中的职权来换取金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当司法人员的私欲、贪欲膨胀起来的时候,也就是他们手中权力变质的时候。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追求经济效益的市场运行规则却已经深入人心,而封建特权思想的残渣导致了权力的异化,权力被某些掌权者视为个人手中的商品,权钱交易于他们是理所当然,他们像商人一样积极从事买权卖权,惟恐“过期作废”。如:金沙县院查办的该县法院一法庭副庭长受贿一案,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利用处理矿群纠纷案件便宜,抓住煤矿业主急于处理纠纷、希望能降低地灾损坏赔偿的心理,在为当事人执行判决、调解采矿引发的地灾赔偿及工伤事故赔偿时,忘记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忽视国家法律,把副庭长的身份视为赚钱的工具,多收受煤矿业主及有关当事人贿赂5万多元,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监督不到位


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政法单位只重抓业务轻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滞后,缺少深入检查,许多规定、措施流于形式,纠正违纪违法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造成权力失察、失管、失控,致使有些人员长期得不到正确的思想引导和监督,自身免疫力减弱,丧失了拒腐防变的能力。有的单位内部管理不善、领导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罚没收入不上帐,随意截留或挪作他用,财务管理混乱,给个别心存贪欲的人以可乘之机。缺乏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政法人员难以监督;外部监督,尤其是法律监督手段空泛,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如:金沙县院查办的程某某私分罚没财物一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担任该镇派出所副所长兼任内勤负责管理财务收支期间,经所长袁某指派,到市场上购买普通收据对该镇非法运输煤炭的业主进行罚款处理,共收缴非法运输罚款122万余元,并由程某将其中的32万余元“特勤费”的名义私分给参与此项工作的干警及协勤人员,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安机关对罚没款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对政法干警职务行为的监督薄弱


得不到监督的权力往往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对政法干警的职务行为监督也有相当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往往没有得到具体的执行,从事监督的部门和人员没有认真作好执行监督,而一些监督也是事后监督,缺乏事前、事中监督,没有将监督贯穿于整个办案执法中,所以,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同时,个别处于领导岗位的司法人员,将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视为乌有,“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部门办事程度不够公开,工作透明度不高,造成“暗箱”操作,为权钱交易提供便利;一些基层单位,特权思想严重。所有这些,使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更具有隐蔽性、难于发现,而一旦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后果。


(五)打击不力,惩处不严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查处起来通通存在畏难情绪,一是群众不敢举报。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有些群众特别是自身有过错的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如:2006年以来,金沙县院共受理政法干警贪污贿赂案件线索2件,其中群众举报的只有1件。二是查处难度大。有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浓厚的“因公”情结,有时责任难以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界定,有时查处此类案件时,说情多、阻力大,致使有些案件查得不深不透。三是个别司法机关为了“遮丑”,往往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了案件不向有关机关移交。四是量刑轻缓化,不足以警示震慑犯罪。由于大多数案件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这使一些人产生了职务犯罪无所谓的想法。如:金沙县院查处政法干警贪污贿赂案件2件2人起诉到法院后,1件1人判缓刑,1件1人判免予刑事处罚。


三、预防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政法干警牢固“执法为民”理念,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提高政法干警拒腐防变能力和服务群众意识。


(二)强化职业准入,努力提高干警素质


通过严格司法人员准入制度,重点把好进人用人关,加强业务培训,搞好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他们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素质过硬,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三)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要采取多种形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进公正执法,打牢防治司法腐败基础。在政法机关内部监督上,要坚持定期组织评议和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认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各级政法机关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政法队伍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把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真正做到岗位工作监督与社会生活监督相结合,使对干警的监督在时空上得到延伸,有效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一要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监督机制,以防止其不正当分流处理刑事案件。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有关检察建议书以刚性的法律效力,对被监督者在执法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时,有权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继续侦查,对收到监督文书后既不执行也未提出复议复核的,检察机关有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和后果,采取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以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威力,获得监督实效。二是强化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不仅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更要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促进审判公正。


(五)进一步加大查办司法腐败的力度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对于遏制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腐败,保证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而且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也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形成查处合力,从行动上震慑司法腐败者,消除其侥幸心理。同时,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典型案例教育干警,做到惩防并举,有效杜绝司法腐败。


(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好人大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大检查,努力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同时要充分行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权,保证对司法工作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最有权评判监督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执法,可通过各种形式鼓励当事人监督执法。新闻媒体也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


犯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在公安机关担任政法干警职务的警员,由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严重的,故而现行法对此的打击力度是比较大的,对于触犯本罪的,处理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