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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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9次举报

一、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鉴定人与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样并列为诉讼参与人。一般认为,鉴定人既不是某一当事人的证人,也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他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有关专门问题的专家,同时又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之一。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的鉴定人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独立于诉讼双方,只根据案件的事实超然进行鉴定。这一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鉴定人并不享有优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其鉴定结论也无“科学判决”的性质。相比较而言,我国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比英美法系国家的高,比大陆法系国家的低。


二、理论基础。


我国的鉴定人既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的助手”有别,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诉讼制度与它们不同。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属于强职权主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保障涉讼公民人权这一世界潮流,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加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适当削弱司法机关职权,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交融的新刑事诉讼格局。一方面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另一方面又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服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这就决定了目前我国的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低于大陆法系国家,即处于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