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核心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立、承包、租赁专门场所供他人赌博,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方式,提供赌博条件并从中牟利的行为。需注意,提供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服务费的,不认定为本罪。
二、立案追诉标准:量化与行为双重认定
开设赌场行为一经实施即涉嫌犯罪,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抽头渔利型: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 5000 元以上;
赌资达标型: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 5 万元以上(含投注点数折算金额);
人数规模型: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 20 人以上;
跨境组织型:组织 10 人以上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网络开设型: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无需满足数额或人数标准。
三、量刑标准:两档梯度与情节调节
量刑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分为两档,同时结合法定、酌定情节综合判定:
(一)基础量刑档次
情节类型 | 刑罚幅度 | 关键认定标准 |
一般情节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并处罚金 | 符合立案标准但未达 “情节严重” |
情节严重 |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达到法定加重情形 |
(二)“情节严重” 的具体情形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 3 万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 30 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 120 人以上;
建立赌博网站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达 3 万元以上;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吸引未成年人进入赌场。
(三)量刑调节因素
从宽情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严情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多次开设赌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从重处罚。
四、特殊问题说明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按自然人标准量刑;
共犯认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网络、结算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赌资认定:包括赌注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及赌博赢取的款物,应予依法追缴。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