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结论:未获利不影响犯罪认定,主观明知是关键
“跑分” 本质是为他人转移资金提供账户或渠道,属于典型的 “帮信” 行为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根据《刑法》及 “两高一部” 最新司法解释,是否获利并非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要满足 “主观明知” 与 “情节严重” 两大要件,即便分文未取,仍可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关注行为人对资金非法性的认知状态 —— 即便无直接获利,若通过客观行为可推定其 “应当知道” 资金涉嫌犯罪,仍会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二、可能涉嫌的三大罪名及适用条件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最常见情形
构成要件:
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
客观上: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帮助转移资金,且达到 “情节严重”。
“主观明知” 的推定情形:
朋友无法提供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仍帮忙代收代转;
账户短期内频繁大额进出,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规律;
曾因账户异常被银行限制服务,仍继续提供帮助;
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如 “不知道资金用途”)。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提供本人 3 个以上银行 / 支付账户,且流入资金超 30 万元;
提供他人账户或单位账户,流入资金超 30 万元;
帮助转移的资金中,已查证的上游犯罪金额达入罪标准(如诈骗 3000 元以上)。
量刑: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明确的赃款转移
构成要件:
主观上: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如明确知道是诈骗赃款);
客观上:通过转账等方式帮助掩饰、隐瞒资金性质。
与帮信罪的区别:
帮信罪仅需明知他人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对资金具体性质要求较低;
本罪需明确知晓资金是 “犯罪所得”,主观认知更具体。
典型案例:
小吴帮朋友转移诈骗赃款 6000 元,虽仅获利 700 元,仍被认定为本罪,判处拘役 4 个月(缓刑)并处罚金。若未获利但符合要件,同样可能定罪。
量刑:一般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3-7 年有期徒刑。
3. 洗钱罪:针对特定上游犯罪赃款
构成要件:
主观上:明知资金是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6 类特定犯罪的所得;
客观上:帮助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
司法实践特点:
因 “跑分” 者通常不清楚资金具体属于 6 类犯罪,故较少定此罪。但若朋友明确告知资金是贪污所得,仍帮忙转移,则可能构成本罪。
量刑:一般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5-10 年有期徒刑。
三、未获利案件的司法认定逻辑与辩护要点
1. 法院如何认定 “无获利仍构成犯罪”?
否定 “获利唯一论”:司法解释未将获利作为入罪条件,无好处但提供关键帮助(如提供本人 3 个以上账户),仍可能定罪。
侧重客观行为推定:如大学生为 “帮朋友忙” 提供银行卡,账户流水超 30 万元,即便未拿钱,法院可通过 “账户异常流水 + 无合理用途” 推定其明知。
2. 可能的无罪或轻罪辩护方向
否定主观明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无法预见资金非法性(如朋友谎称是 “生意周转款”,且无任何异常交易特征)。
未达 “情节严重” 标准:如仅提供 1 个账户,且流入资金未超 30 万元,或未查证出上游犯罪金额。
情节显著轻微:如初次帮助、及时止损、未造成实际损失,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典型案例与风险警示
1. 无罪案例:
张某应朋友请求,用微信代收 1 笔 2 万元资金并转出,未获利。经查,资金来自网络赌博,但张某朋友始终谎称是 “货款”,且交易无频繁、大额等异常特征。法院认为无法推定张某明知,认定为无罪。
2. 有罪案例:
李某帮朋友提供 3 张银行卡用于 “跑分”,1 个月内流水达 50 万元,未获利。法院经查,其中 20 万元系电信诈骗赃款,且李某曾因账户异常被银行警告,仍继续提供帮助,最终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
3. 风险警示:
即便朋友关系密切,若对方无法说明资金合法来源、交易存在异常,切勿帮忙代收代转;
银行账户、微信/ 支付宝账户具有法律属性,出借或用于 “跑分” 均可能承担刑责;
一旦被调查,切勿编造 “不知情” 谎言,如实供述 + 配合查证可作为从轻情节。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