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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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样才能得到孩子抚养权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8次举报

在离婚诉讼期间,子女的抚养权便已经明确确定了下来。


因此,若当事人希望在离婚后取得子女的抚养权,那么他们所应该采取的法律途径便是请求变更抚养权。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提供以下具体指导:


离婚后,若有一方父母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他们应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尝试通过双方协商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如果协商无果,那么他们应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具备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父母中的任意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而人民法院亦会给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病过于严重,或者因为残障无法继续负责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生活于同一环境中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进而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未成年子女达到八周岁后,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也拥有抚养能力;


(四)存在其它适当的理由,使得变更子女抚养权势在必行。

在夫妻选择解除婚姻关系之时,他们的共有财产理应在事先互相协议解决;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的话,就得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财产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中的“子女权、女方权以及无过失方权益优先”的原则做出裁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除此之外,依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具体规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1)假如其中一方通过隐匿、转移、变卖、毁灭、挥霍等恶劣手段损坏了共同财产利益,或是制作虚伪的共同债务企图欺骗对方;


(2)亦或是当一方肩负起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其所抚养的孩子面临重大疾病,而另一方却拒绝承担医药治疗费用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职业于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