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的起始日期应以官方公告为准,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该案件的调查、诉讼以及审理过程不得出现任何间断现象。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取缔逮捕令及监视居住后,必须定期通知被取缔者本人及其辩护人,同时也需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