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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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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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亲办案例: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828人看过 举报

2023-10-08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大润发超市附近,偶遇与其有经济纠纷的孙某,遂对其阻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将孙某摔倒在地,用脚踹对方上身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的右侧第5、6、8肋骨骨折,腰1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孙某轻伤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向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我所律师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赔偿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不应支持,法院查阅后认为我所律师所提意见可供参考,认为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一万余元。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