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赵某,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公账户可能用于“跑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将赵某管理的一个对公账户结算卡和U盾提供给“上线”用于跑分。事后“上线”将好处费以虚拟币“泰达币”的形式分三笔,转入李某控制的账户内,李某转给赵某10000元人民币和4120个泰达币,本人获得9000元人民币好处费。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赵某公司中的流动资金含电信诈骗案被害人的被骗资金,李某被捕后上缴违法所得,希望我所律师可以代理辩护,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律师阅卷,发现被告系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在此前被先行羁押应当依法予以折抵刑期,并以此为被告进行答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