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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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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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盗窃罪

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1日 1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孟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六个月。作孟某的辩护律师,我所律师经过阅卷,与孟某进行沟通并为孟某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在这期间,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检察院考察认为,孟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超不起诉。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职业于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多年的从业经验,其主要经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