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3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一:王某因患尿毒症通过网络找到被告人黄某提出非法肾移植需求,黄某通过供体中介被告人赵某联系到“供体”。黄某带王某和“供体”在河南省查体、配型。配型成功后,黄某通过被告人赵某联系手术人员和手术场所,在一民房内进行肾移植手术。王某为此先后支付费用65万元。数日后,“供体”因腹部感染被被告一行人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并切除脾脏,经鉴定,“供体”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赵某希望委托我所律师出面辩护,经过律师阅卷沟通,提出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仅起到联系、辅助作用,且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可采纳部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