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建立QQ群,用于发布改装、出售可获取持卡人银行卡密码、卡号等信息的POS机和模块等信息,并通过淘宝店铺销售改装的POS机50余台、可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芯片模块一百余套,被告人黄某负责对外销售的发货和购买配件的收取,所得赃款两人自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且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生产销售违禁物品等活动的通讯群组,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处。判决黄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信用卡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黄某不服一审审理,向我所律师委托辩护,我所律师阅卷后向法院提交了"黄某与王某从网上售卖改装POS机及配件,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与销售对象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二人只实施了通过网络售卖改装POS机及配件并设立QQ群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与购买人有共同犯罪故意,其亦未参与分赃或收取其他费用,故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黄某判决,对被告人黄某判决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