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大山驾车先后至江苏省、山东省等地盗窃作案9起,窃得多个被害单位“西门子”、“和利时”、“AB”等品牌控制柜模块若干、“安川牌”变频器2个、"鲍米勒牌”驱动器7个、“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BenQ牌”投影仪1台、"Seagate牌”移动硬盘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00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大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大山已知自身过错,希望我所律师可出庭辩护,争取从轻处理,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大山虽无自首情节,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大山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