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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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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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亲办案例:寻衅滋事罪

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638人看过 举报

2023-08-29

律师观点分析

大华因寻衅滋事被当地检察院起诉,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大哥(已判刑)怀疑其妻子和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于201363日纠集被告人大华等四人以及刘大、刘二(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至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踹坏被害人家大门,持械将停在被害人院中的轿车及院内物品砸坏。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帮助购买作案工具洋镐把,并开车带人前往现场;被告人王某远到达现场后参与打砸;被告人许某为众人指路,吆喝众人下车并起哄打砸;被告人杨某开车带人前往,并在现场站场助威;被告人华在打砸过程中在旁站场助威。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4372元。另查明,被告人大华等均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大华找到我所律师为其辩护,经过律师阅卷、整理证据材料等认为其行为仅起到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大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