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5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华因寻衅滋事被当地检察院起诉,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大哥(已判刑)怀疑其妻子和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于2013年6月3日纠集被告人大华等四人以及刘大、刘二(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至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踹坏被害人家大门,持械将停在被害人院中的轿车及院内物品砸坏。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帮助购买作案工具洋镐把,并开车带人前往现场;被告人王某远到达现场后参与打砸;被告人许某为众人指路,吆喝众人下车并起哄打砸;被告人杨某开车带人前往,并在现场站场助威;被告人大华在打砸过程中在旁站场助威。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4372元。另查明,被告人大华等均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大华找到我所律师为其辩护,经过律师阅卷、整理证据材料等认为其行为仅起到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大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