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2020年4月9日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从外地带回上海后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同年5月15日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历经五个月其中罪名由诈骗罪变更成利用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后又变更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后经律师大量细致努力工作成功适用缓刑。
二、法条解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藏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作为财物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
解析罪名能让我们清晰认识到,两个罪名的区别很大,很明显可以看出,诈骗罪要比掩饰、隐藏犯罪严重很多。
三、律师介入后工作
1、被拘留后的第三天当事人即联系到我律师团队,我律师团队经过专业性的分析,告知本案中关键点及法律风险,当事人当即与我律师团队签署委托合同,我方在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次日即驱车赶往上海闵行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候认真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细节,本着不放过一个细节为原则,对案情有了深度了解;
2、第三日,本律师团联系上承办警察,经过与警官深度沟通,我方提出专业性法律建议,经过几轮沟通后,警察愿意告知我方报案人(即受害人)联系方式,便于我们方与受害人直接联系,让受害人向我方出具谅解书;
3、在警察沟通时候,承办警察告知我方,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大,而且好几部手机处于数据恢复阶段,且犯罪嫌疑人当时是被列为首位犯罪嫌疑人;
4、在明确本案比较严重情况下,为了避免迟则生变,经过本律师团队与受害人家属有效沟通,在仅仅退还实骗金额前提下,受害者家属愿意向我方出具谅解书;
5、在取得谅解书后,我方随即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其一告知承办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退赃且已经取得家属的谅解;其二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不适宜认定诈骗罪,应当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三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属于从犯,主犯目前在逃,不适应将所有得犯罪行为归责于我当事人,我当事人是本质上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经过本律师团队得律师努力,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律师团队所有意见,基本上同意我方得所有法律观点
四、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上海市闵行法院判处我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件结果能让当事人尽快回归社会且早日与家人团聚。
五、律师建议
建议在遇到刑事犯罪时候,当事人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今早委托律师介入,能最大化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系余亮律师团队亲办案例(2020)沪0112刑初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