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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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作者:陈磊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6次举报
2025-09-11

1.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其次就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属于普通法条,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特别法时,在这种情况下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例如: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4.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执业22年的苏州律师陈磊,生于197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
1320520********57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